聚焦本土资讯 深耕生活服务  做好舆论引导 助力创新发展 商务部  国际商报社  中国商务新闻网 投稿邮箱:956988773@qq.com
 
 
 
新闻热线:13281875696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综合>>企业.公益>>“商标撤三” 达川区一企业最终获不予撤销裁定
“商标撤三” 达川区一企业最终获不予撤销裁定
【2024年06月17日】 【来源:新农商法治网】 【作者 :龚述兰 刘伟】【浏览:7083次】

     新农商法治网四川达州讯  近日,达州市达川区的一家企业,经历了一场产权领域的“商标撤三”偶遇。商标注册人严先生突然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其“喜瓜子”商标“撤三”申请的决定,幸运的是,他最终获得了不予撤销的裁定。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故事?让我们一同揭开这神秘的面纱,探寻商标权益捍卫与企业品牌意识觉醒的奥秘。

     三个月前的一个午后,严先生坐在办公室内,手中紧握着一份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他的眉头紧锁,脸上满是困惑与不解。“商标撤三?”他喃喃自语,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感到莫名其妙。他迅速拨通了达川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寻求专业的帮助。

     “您好,我是严先生,我收到了一份关于‘商标撤三’的通知,我完全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严先生焦急地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表示会尽快安排执法人员前往严先生的门店进行现场调研和指导。

     “严先生,您好,我们是达川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关于您提到的‘商标撤三’问题,我们非常重视。首先,我们要向您解释一下什么是‘商标撤三’。”执法人员耐心地开始解释。

     “‘商标撤三’是指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没有实际使用,那么就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这是为了鼓励商标的实际使用,防止商标的滥用和浪费资源。”执法人员详细阐述了“商标撤三”制度的运作机制和背后的法律逻辑。

     严先生听后恍然大悟,他感叹道:“原来如此,我之前对这方面完全不了解。我一直以为只要注册了商标就万事大吉了,没想到还有这么多讲究。”

     执法人员继续解释道:“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永久保留。只有在规定时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才能避免被撤销的风险。所以,您一定要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问题。”

     严先生听后深感忧虑,他担心自己的“喜瓜子”商标会因此被撤销。他急切地问道:“那我该怎么办?我的‘喜瓜子’商标已经使用了很多年了,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被撤销啊!”

     执法人员安慰道:“您不必过于担心,只要能够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就可以避免被撤销的风险。我们会协助您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严先生开始着手整理证据材料。他翻出了近三年来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文件,并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及二维码收款记录等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充分展示了“喜瓜子”商标在市场上的活跃度和影响力。

     经过一段时间的忙碌,严先生终于将所有证据材料整理完毕。执法人员仔细审查严先生搜集的证据材料,并出具证明材料。严先生委托达州市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给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核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采纳了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提供的证据。他们认为,这些证据资料足以证明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作出了不予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

     收到这一好消息后,严先生激动不已。他感慨道:“感谢市场监管局的专业指导和帮助,让我能够顺利度过这次商标风波。今后,我将更加注重品牌建设和维护,强化商标的保护和使用,努力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这次商标事宜虽然让严先生经历了一番波折,但也让 市场主体深刻认识到了商标权益的重要性和品牌建设的长远价值。他表示,今后将更加注重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面临类似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同时,他也希望其他企业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品牌建设和维护意识,注重企业年报,共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龚述兰 刘伟)

【责编:鲜小波】
免责申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农商法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农商法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新农商法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新农商法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新农商法治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新农商法治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4. 新农商法治网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5. 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新农商法治网不负责任。

6. 如因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文章刊发后30日内进行。

7.电话:15884984021  联系邮箱:956988773@qq.com

 
 
广告推广
 
 最新新闻
 点击排行
 网友掠影
 软文专区  

 

 
 
 
关于我们 | 人员公示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免责申明 | 网站备案查询 | 域名证书
新农商法治网 ICP备案号/许可证号:蜀ICP备19033446号-1      川公网安备51010502014698号    四川新农商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独家运营
建议使用IE8.0版本以上浏览器及1400*90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巴中114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