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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
【2024年05月30日】 【来源:新农商法治网】 【作者 :杜振豪】【浏览:6042次】

     新农商法治网四川巴中讯  近来,为规范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巴中平昌县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

     建设原则。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以“能建则建、安全规范、便民高效”为原则,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优化审批流程,发挥市场作用,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充电需求,有序推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建设类别。该县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原则上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结合实际需求制定改造方案,与改造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二是对未纳入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和其他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发动居民筹集资金、委托已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投资、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建设等形式,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手续。三是对有物业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四是对无物业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于市政公共区域,由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实施主体。

     充电设施建设场所可以选择地上公共场地、原有非机动车棚或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车库等公共部位。充电桩样式可以选择安装壁挂式充电桩、立柱式充电桩、多路集中式充电桩。

     选址布局。既有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结合小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建筑分布和居民需求等实际进行总体布局,要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并要求:一是充电场所优先设置在楼栋山墙、巷尾等室外露天区域。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需要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划分防火分区,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分隔。二是充电场所与其他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三是室外场所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而建。四是室内场所不得占用、堵塞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自规、住建、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采取集约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职责分工。各镇(经开区、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协同推进此项工作。

     优选企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遴选实力强、信誉好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平台运维监管能力,生产的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关联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等要求,承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具备充电设施安装、车棚建设资质等。

     检查验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进行竣工验收,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杜振豪)

【责编:鲜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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