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商法治网四川巴中讯 近日,巴中平昌法院调解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的婚内财产纠纷,原告郑某要求确认被告张某与第三人纪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主张被告张某返还赠与财物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原告郑某与本案第三人纪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2023年原告郑某发现被告张某与第三人纪某之间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纪某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张某赠与财物共计三万余元,郑某故向平昌法院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情理和法理充分释法明理,被告张某认识到在纪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自己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权利,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公序良俗,也是无效行为。经过法院调解,张某一次性返还了受赠财物。
法律不仅是婚姻关系的保护伞,也是人与人正当交往的保险丝。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主题。希望夫妻之间发扬和传承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焦亚丽)
概念延伸:夫妻一方擅自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劳动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赠与他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