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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违规开采砂石价值超5000万元 嘉陵江上最大砂石盗采团伙案开庭
【2023年04月17日】 【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刘虎 】【浏览:6315次】

     3年前,冉某源与人合伙开办商贸公司,以近1.1亿元的高价,中标取得嘉陵江上两处河道采砂权。更早之前,他曾任苍溪某乡镇党委书记,因受贿罪、聚众斗殴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6年。

     出狱后,他将目光瞄向砂石行业,成功拿下采砂权,为挽回竞拍付出的高价及牟取暴利,冉某源等人通过突破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开采,超时开采,禁渔期、汛期违规开采等方式,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达5458.1万元。为逃避检查,他和合伙人还指使员工销毁用于记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料场的相关票据。

     今年4月12日,备受关注的嘉陵江盗采河砂案在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广元市剑阁县鹤龄镇贾家咀,嘉陵江畔的采砂、运砂船

     豪掷上亿元 竞拍取得河道采砂权

     四川彦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彦源公司)位于剑阁县鹤龄镇贾家咀,紧靠过境的嘉陵江,距离剑阁县城2个小时、苍溪县城1个小时车程。

彦源公司砂石厂

     彦源公司控制人之一冉某源,在当地是个名人。2007年,时任苍溪县鸳溪镇党委书记的他因受贿罪、聚众斗殴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6年。公开信息显示,在对待执法部门的检查中,当地的违法开采砂金组织通过他提前提供的信息,假装停工停产,致使有关部门的检查多次扑空。

     出狱后,冉某源目光瞄向砂石开采业务。

     2019年12月,冉某源邀约冯某荣、张某烈入股,以四川彦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嘉陵江剑阁县河道采砂权竞拍,当月25日,该公司以4060万元中标嘉陵江剑阁县张王镇何家坝河道采砂权,许可开采量33.91万立方,以6350万元中标嘉陵江剑阁县鹤龄镇杨家滩河道采砂权,许可开采量45.25万立方。

     彦源公司中标后,熊某杰、王某洪经介绍出资入股该公司。至此,公司显名股东5人,分别为马某州(法定代表人)、冯某荣、张某祥、熊某杰、王某洪。

     其中,马某州代持其舅冉某源股份,张某祥代持其父张某烈股份,冯某荣为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几名股东分别管理单位财务,采挖、运输工作,及砂厂的建设及加工生产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马某州还有个特别的任务——负责办理手续、协调关系。

     2021年6月21日,彦源公司工商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荣。

彦源公司砂石厂

     越界、超时、禁渔区开采 砂石场成暴利机器

     1.1亿元中标款从何而来,外界不得而知,但在合法经营条件下,以市场价格来算,冉某源必亏无疑。

     高达1.1亿元的中标价格意味着,按照彦源公司中标价以及总许可量计算,每方砂石卖价必须达到130多元才能赚回这1亿多元的中标成本。

     然而,剑阁县水利局在《砂石资源拍卖公告》中明确提出:取得砂石生产经营的单位按照市政府指导出厂价细砂90元每立方米,粗砂70元每立方米出售。砂石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由县发改部门采取河道砂石价格调控,防止出现砂石价格垄断及抬高现象。

     简言之,彦源公司在所中标段内开采的砂石,市场价不能超过90元每方。为了不赔钱,彦源公司则通过突破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开采,超时开采,禁渔期、汛期违规开采等方式牟取暴利。

     此外,为逃避法律制裁,冉某源将砂石生产环节利用形散连筋方式,申办无数个小微企业,又用相互参股的方式进行控制,其负责人全是团伙成员或直系亲属,彦源公司虽然不断变化法人代表或股东,然而实际控制人依然是冉某源。

     公诉材料显示,彦源公司取得杨家滩、何家坝两处河道采矿权后,委托被告人何某生在张王镇何家坝水域进行采挖。

广元市剑阁县鹤龄镇贾家咀,嘉陵江畔的采砂、运砂船

     2020年6月1日,何某生以每年150万元的价格,租赁王某龙所有的永祥168采砂船和运输船2艘,并于2020年8月开始,在嘉陵江剑阁县张王镇何家坝河道采挖作业。经统计,永祥168采挖船在2020年8月、10月、2021年3月至6月期间,无证采挖砂石价值共计905.5万元。

     同时,冉某源通过被告人曹某芳介绍认识了陈某德。2020年1月将张王镇何家坝砂石开采、运输承包给陈某德所在公司,彦源公司支付采挖费、运费,所有副产品资源归彦源公司所有,其间陈某德还与他人签订开采协议。2021年3月至6月禁采期期间,宏湖668采挖船无证采挖砂石价值共计2328.5万元。

     此外,彦源公司安排王某勇在彦源678采砂船上负责管理、调度和开具运输船票据等。2021年3月至6月,彦源678采砂船无证采挖砂石价值共计2224.1万元。

广元市剑阁县鹤龄镇贾家咀,嘉陵江畔的采砂、运砂船

     现场探访 嘉陵江畔搁置的采砂船

     4月14日,烈日炎炎,贾家咀近江处,江风把彦源公司外的铁皮围栏带出阵阵响声。

     说起彦源公司,附近村民并没多少了解,但提起“挖砂”,则并不陌生。“前两年,江上的船来来回回,对面砂石厂的声音感觉就没断过。”谈及此事,村民老郑印象深刻,因为采砂当地备受噪音、空气污染。

     沿着村道,走近铁皮围栏入口,红牌白字清晰写着“停工整顿”。

     “你们找谁?”入口不远处一间板房内,一名工作人员听着声音询问着,他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并不是彦源公司的人员,而是江畔一座造船厂的守护人员,“彦源的人在江对面。”

彦源678采砂船

     板房十余米外,放眼望去,嘉陵江畔,搁置着包括彦源678采砂船在内的多条船舶,江对面则是一座巨大的砂石处理(料)厂,工作车间下方,成吨的砂石将嘉陵江拦断。

剑阁县船舶停泊公示牌

     江边,竖立着一块“剑阁县汛期船舶集中停泊区公示牌”,在2022年船舶名录上,登记着彦源678采砂船、宏湖668采砂船、彦源货001运砂船等19艘船舶。

     处理厂旁,搭建着一排两层高的工作、住宿板房,一名自称是彦源公司会计的工作人员驻守在内。

     “我是去年8月份才来,对于采砂的很多事情都不知情。”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司还有六七名员工,从她入职到现在,还没领过工资,“公司5个股东,而且大股东‘还在外面’,答应过我们,工资肯定要发的。”

     她透露,去年公司发生事情以后,就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所有人都在等法院的判决和后续处理。

     躲避检查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根据拍卖时的约定,两处河道采挖期限3年,采砂许可证一年一办(每年的采砂期限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采砂作业。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书明确,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禁渔期,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禁渔期和汛期禁止开采。

     起诉书披露,彦源公司因禁渔期的规定,每年3月至6月无法采砂,2020年底,冉某源代表彦源公司与李某经过多番协商,双方约定:李某帮助彦源公司办理禁渔期延期9个月一事,并帮助彦源公司每年续期采砂证以及维持相关部门关系,彦源公司分三年向李某提供价值700万元的36万吨粗料作为感谢。

     此外,为了躲避相关部门检查,冉某源、冯某荣在苍溪办公点,组织负责采挖船、运输船统计、财务工作的人员开会,要求参会人员销毁用于记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保存的采挖船、运输船、鹤龄料场的相关票据等,还让工作人员做一套不含禁采期采砂的假账应付检查,并要求所有人员在每个采挖期结束后,都要销毁用于统计采砂量的笔记本电脑和通讯工具。

运砂船

     律师:数罪并罚,或将顶格处理

     检方认为,在2020年8月、10月,2021年3月至6月期间,彦源公司及冉某源等多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达5458.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为掩盖公司非法采砂的事实,彦源公司的主管人员冯某荣、冉某源指使财务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开庭审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对于非法采矿罪是基于环境法益保护需要,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非法采矿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非法采矿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等作用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具体执行、积极参与实施非法采矿单位犯罪的人员,上述两类人员在非法采矿单位犯罪中都属于责任人员,区别在于两者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和职责分工不同。

     “对于此案,因有多个嫌疑人且涉及多个罪名,量刑或要根据涉案人员实际参与而定。”林小明认为,此外,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嫌疑人属于从犯,有自首情节、坦白情节的,或将减少基准刑。“主要责任人数罪并罚是跑不了的。”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德禾刑案研究院副院长杨卫华认为,在法定时间外当事人进行采砂的行为,已触犯非法采矿罪。

     “该案金额这么高,一般情况下都会顶格处理,此外,他还有隐瞒犯罪所得等情形。”杨卫华表示,主要嫌疑人是有前科的累犯,“所以很有可能他会被顶格判。”(记者 刘虎 摄影报道)

【责编:鲜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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