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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一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2023年05月30日】 【来源:新农商法治网】 【作者 :王锟】【浏览:6238次】

     新农商法治网四川巴中讯  近日,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江北法庭特邀下,巴州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俊峰、杨丰、王锟,通过“在线法院”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一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该批案件的原告为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系著名商标“莲花味精”的商标权人。被告分别为朱某、雒某、岳某经营的三家干杂批零店铺,因销售假冒的“莲花味精”,三家店铺已被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现原告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巴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家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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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雒某、岳某向承办法官及调解员疑惑地问道:“我们已经交了行政处罚的罚款,为什么还会被起诉?我们又没有生产假冒的莲花味精,我们只是销售莲花味精,为什么起诉我们?”经承办法官及特邀调解员耐心解释后,朱某、雒某、岳某意识到不仅生产假冒商标的产品是侵权行为,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在承担行政处罚之后,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考虑到本案原告在外地,赶赴现场参加调解又会增加维权支出。江北法庭黎臻懿法官在充分研判案情的基础上,特邀三名调解员,组织原、被告双方于“在线法院”平台进行诉前“云”调解。经承办法官、调解员多次与朱某、雒某、岳某详细讲解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朱某、雒某、岳某认识到自身销售假冒“莲花味精”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朱某、雒某、岳某同时也向承办法官、特邀调解员及原告讲述了其做小本生意不易,利润微薄的情况。通过“云”调解,被告向原告诚恳的承诺再也不会销售假冒的“莲花味精”产品。最终,原告在经济赔偿上做出让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线签署协议后,朱某、雒某、岳某当场履行了赔偿款。

     通过此次特邀知识产权调解活动,强化了巴中市巴州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增强了部门之间协作机制,锻炼了工作人员诉前调解能力,强化了民众知识产权守法意识。(王锟)

【责编:鲜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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