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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遇旧疾被保险公司打折理赔?绍兴中院终审判决:损伤参与度不能作为减责依据
【2026年08月24日】 【来源:新农商法治网】 【作者 :】【浏览:6183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少伤者会遭遇保险公司的同一套理赔说辞:因为伤者本身存在退行性病变、骨质疏松、既往旧伤等身体状况,依据法医鉴定的损伤参与度比例,要直接扣减一半甚至更多伤残赔偿金。在绍兴上虞一起电动车与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纠纷案中,保险公司便以此为由全程抗辩,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彻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令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各项赔偿费用,为同类交通事故理赔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案件回顾:伤者自身肩部退变,保险公司主张按参与度减半赔付

本案事发于上虞辖区,一名电动车骑行人员因闯红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伤者左肩严重受伤,后续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伤者左肩本身存在退行性生理改变,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是构成伤残等级的主要直接诱因。

案件进入理赔及诉讼阶段后,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提出核心抗辩理由:法医鉴定明确了伤者自身肩关节退行性病变的损伤参与度,属于伤者自身体质问题,应当按照 50% 比例折算残疾赔偿金,仅需承担一半伤残赔偿款项。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试图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一并缩减赔付金额。

接受伤者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案件事实、锁定法律依据,在一审庭审中完整阐述代理观点:医学层面的损伤参与度仅为客观伤情分析,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划分标准,伤者肩部自然退行性改变属于人体正常老化的体质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保险公司无权据此减轻赔偿责任。上虞区人民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的抗辩,全额支持伤者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全部合理损失。

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旧坚持以伤者自身基础退变、损伤参与度为由,要求对半削减伤残赔偿金。绍兴中院经开庭审理、核查法律适用后,作出终审裁定:受害人肩关节退行性改变只是客观生理体质,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过错情形,损伤参与度医学鉴定不构成法定减责事由,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额赔偿原判。

法律深度解读:三条核心规则,打破 “旧伤减赔” 理赔套路

承办本案的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黄菊梅律师结合该案判决结果,系统拆解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理赔误区,用通俗易懂的法条与裁判规则,厘清广大市民极易踩坑的理赔盲点。

一、医学损伤参与度≠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理赔从业人员存在认知混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标注的损伤参与度百分比,就是法院划分赔偿比例的直接依据。实际上,法医出具的损伤参与度,仅仅是从临床医学角度分析自身旧疾、体质退变、外力撞击分别对最终伤残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属于纯粹的医学事实判断。 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责任划分、赔偿减免必须严格依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法指导案例执行,医学鉴定结论不能直接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二者评判体系完全独立,不能直接划等号。

二、《民法典》1173 条过失相抵规则,只约束主观过错行为

保险公司频繁引用的减责法条,核心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的,方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此处的 “过错” 有严格限定,特指受害人主动、可控制的不当行为,比如横穿马路、超速骑行、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伤情、擅自扩大治疗损失等。而肩关节退行性改变、骨质疏松、中老年机能退化、既往慢性基础病、陈旧性老伤等,是人体自然发展的客观身体状态,受害人无法主观控制、无法提前规避,完全不属于法律界定的过错范畴,自然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让伤者自担损失。

三、最高法 24 号指导案例确立全国统一裁判尺度

本次绍兴中院终审判决,本质上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第 24 号指导性案例确立的权威裁判精神。该经典案例早已明确裁判要点: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律过错时,其自身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也就是法理中常提及的 “蛋壳脑袋规则”。 通俗来讲,侵权行为人需要对自己肇事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后果负责,不能以 “受害人身体底子差、有老毛病” 作为减免赔偿的借口。即便受害人体质脆弱、轻微撞击便造成较重伤残,全部合理损失仍应由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该判例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均具备强制参照效力。

普法提醒:遭遇保险公司以旧疾压价,切勿私下妥协

在日常交通事故理赔实操中,“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 是保险公司非常普遍的降本手段。不少受伤市民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看到鉴定报告上的参与度比例,担心诉讼耗时耗力,便被动接受打折赔付方案,最终少拿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合法赔偿款。

黄菊梅律师在此提醒绍兴及上虞广大市民: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完整留存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票据、检查影像、司法鉴定报告等全部证据,不要随意签署保险公司拟定的一次性了结协议; 第二,面对保险公司以自身基础病、退行性病变、旧伤、体质问题为由提出的赔付打折要求,不要盲目认可,先核对法律适用是否合规; 第三,若双方理赔分歧较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人士介入,从证据梳理、庭审抗辩、法条援引、二审应诉全流程把控,借助司法途径足额维护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的本质是过错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保护每一位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岁月带来的身体自然退变,让普通人独自承担意外事故的代价。绍兴两级法院本次前后连贯的裁判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区域内同类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树立了明确的司法风向标,具有重要的普法示范意义。

【责编: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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