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财物的职务类案件中,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容易产生定性争议,而定性不同,量刑往往差别很大。本案上诉人樊 XX 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一审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国庆律师在二审中抓住"非法占有目的"与"利用职务便利"两个关键要件展开论证,推动法院将罪名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降至三年九个月,减少一年三个月。本文围绕这起案件的定性争议进行分析,并附两起相关案件作为参照。
一、案情简介
本案由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樊 XX 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因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一审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介入二审后,发现案件定性存在偏差,其行为本质更接近利用职务便利的受贿。
二、争议焦点
胡国庆律师介入案件后,经阅卷与调查,把辩护核心聚焦在两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收受财物是否系"利用职务便利"所致。
这两点正是区分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前者强调骗取,后者强调权钱交易。
三、辩护策略
胡国庆律师提出:上诉人作为代理方,所收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行业内的"预收代理费"或"保证金",同时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条件,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论证这一观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系统的法律意见书,结合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深入分析定性,并申请调取相关行业规范及资金流向证据,展示款项来源、用途与流向,使定性主张有据可循。
四、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诈骗罪,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较一审减少一年三个月。
五、律师点评
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厘清罪与罪之间的边界。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偶有混淆,但只要回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这两个根本要件上分析,定性往往能水落石出。对于涉及职务行为的财物案件,准确界定性质,是辩护与审判都绕不开的前提,也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
附:相关案件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以被告人苏 XX 为首的团伙编造谎言蛊惑群众、借机敛财,涉案金额逾亿元,苏 XX 之子苏 XX、儿媳王 XX 参与其中。胡国庆律师团队介入后,制定"认罪认罚、区分主从、重点辩护"策略,证实苏 XX、王 XX 并非迷信活动的发起者和核心决策者,强调其从犯地位,最终苏 XX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王 XX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算命诈骗案"。 被告人刘 XX、崔 XX 夫妇及鲍 XX 等人以封建迷信为幌子,编造虚假理由诱骗数十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43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胡国庆律师团队确立"承认事实、侧重量刑、化解矛盾"策略,推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抓住部分交易"自愿"、被告人初犯偶犯等情节,为多名被告人争取到低于预期的刑罚。
常见问题
问: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行为方式: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重要分界线。
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财物,如何判断罪名?
需结合主观目的与职务关系:若属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可能构成受贿类犯罪;若以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与职务无关,则可能涉及诈骗罪。款项性质、资金流向、是否实际谋利等是判断依据。
问:二审改判通常需要什么条件?
通常需要指出一审定性或量刑上的错误,如罪名适用不当、量刑情节遗漏、事实认定偏差,或提供新证据。罪名由重改轻是二审改判的常见结果之一。
承办律师
胡国庆
身份: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申诉、民商事重大疑难争议解决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公开信息整理,姓氏已作脱敏处理(XX),内容仅供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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