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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报6起药品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一药店销售“回流药”被罚没5万元
【2026年06月05日】 【来源:消费质量报】 【记者 :李静玮】【浏览:7106次】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通报了6起药品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批案件主要涉及零售药店和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销售“回流药”等严重违法行为,暴露出相关主体在药品购销管理中存在的严重漏洞。

     案例1

     新津区一药店销售“回流药”案

     经查,新津区一药店将投资人从医院开具供个人使用的氯雷他定片,误作为门店药品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6年4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合计5万元。

     案例2

     武侯区一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经查,武侯区一药房销售的1盒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无法提供对应购进记录,案涉药品系员工外带并违规销售,未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6年4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合计3万元。

     案例3

     大邑县一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经查,大邑县一药房通过微信联系自称是四川某药品批发企业的业务员“蒋先生”,在未核实其身份及药品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购进18批次14种药品,未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2026年4月,大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76万元。

     案例4

     龙泉驿区一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经查,龙泉驿区一药房从自称成都某药品批发企业的不明身份人员处,违规购进复方感冒灵颗粒、益安宁丸等药品并全部售出,案涉药品未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6年4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合计3.32万元。

     案例5

     金牛区一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经查,金牛区一诊所多款药品追溯码异常且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未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6年5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万元。

     案例6

     成华区一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经查,成华区一药房从无资质个人处私自购入19盒“络活喜”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且未索取合法票据,案涉药品未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6年3月,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剩余涉案药品,罚没合计2万元。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指出,上述6起案例,暴露出当前部分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在药品经营管理中存在多个问题,包括——

     销售“回流药”。将非正规购进渠道获得的医保药品(如个人从医院开具的自用药品、其他药店销售过的医保药品)重新流入市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个人或非法网站购进药品,甚至轻信微信上的陌生“业务员”,导致药品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

     票据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随货同行单及发票,药品追溯体系失效。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药品安全是底线,任何环节的“小问题”都可能演变为“大风险”。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务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销售“回流药”,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全面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药品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责编:鲜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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